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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借医保凭证 超量购药转卖他人……医保“红线”再细化 个人这些行为不能做

发布日期:2026-05-28 10:16    点击次数:198

出借医保凭证 超量购药转卖他人……医保“红线”再细化 个人这些行为不能做

由国家医保局发布的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4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。

《细则》是对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进一步细化,旨在畅通《条例》落地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将框架性、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、可追责的操作标准。

这份细则不仅关系到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,也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——把自己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是否违法违规?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?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“拒不配合调查”?今天是解读的第三期,记者梳理了《细则》中与个人密切相关的核心内容,方便大家看懂《细则》中与个人(包括参保人与非参保人)相关的规定,帮助大家诚信参保、合规用保、看懂“红线”、守住底线。

哪些行为属于个人“骗保”?

1.个人明知骗保活动仍参与:

《细则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:

(二)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,大长腿白丝被c到爽哭视频参与其组织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活动,接受赠予财物、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。

2.倒卖“回流药”中个人扮演的角色:

《细则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:

(三)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,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、范围,购买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;

(四)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、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。

《细则》第三十条第一款:参保人员利用本人就医购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,将医疗保障基金已支付的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,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“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”的情形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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